看到這個題目,很多人可能會說這純粹是玩文字游戲了,“有住房”跟“有房住”能有什么區(qū)別!
如果這個問題放在高考語文試卷中,我相信絕大多數高考生都能答對,但是在現實中,很多人一輩子看不明白,所以就一次次看錯當前房地產政策的調整。
當前房地產政策調整的核心就是從“有住房”轉化“有房住”。所以我們看到當前房地產的政策都是“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堅決遏制投機炒房”,“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保證困難群眾有房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等等。這些提法的背后的邏輯就是從“有住房”轉化為“有房住”。
尤其現在的提法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住有所居”,而以前的提法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有住房”,后來改成“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有房住”,最終改成現在的提法就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住有所居”。
住有所居,就是從“有住房”轉化為“有房住”,那么住有所居到底是什么意思?
現在,權威解讀來了。
我們來看看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教研部李志明教授,總結了總書記歷年來對房地產的講話,尤其是“房住不炒”定位以后的最新指示,發(fā)表了題目《新時代的住房制度及改革》的文章。經過光明日報全文發(fā)布。其中對于住有所居部分寫到:
光明日報文章
“住有所居”是通向“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習近平總書記就新時代中國住房制度改革提出的根本目標是“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這一根本目標的確定,既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特別是以人為本的住房發(fā)展理念的集中體現,也是實現人民群眾居住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要正確理解這一目標,關鍵在于把握好“住有所居”這個核心概念。對于“住有所居”,應作“人人有房住”解,而不是要求“人人有住房”,關鍵在于滿足人民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確保他們享有適足、體面的居住條件并保護他們的居住權,而不是強調他們對住房的產權占有。也就是說,“購買住房”并非是實現住有所居的唯一途徑,“租賃住房”也和“購買住房”一樣可以成為實現住有所居的基本途徑。這是借鑒國際住房市場發(fā)展經驗,并充分考慮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階段性特征的現實選擇。”
正是總書記史無前例的提出了“對于“住有所居”,應作“人人有房住”解,而不是要求“人人有住房”,關鍵在于滿足人民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確保他們享有適足、體面的居住條件并保護他們的居住權,而不是強調他們對住房的產權占有。”的提法,揭開了困惑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的謎團,指明了房地產發(fā)現的方向,那就是從“人人有房住”轉化為“人人有住房”。
所以,才有了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居住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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