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商報記者 趙蝶)8月28日下午,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題新聞發布會,省人社廳二級巡視員楊毅英作主發布,對《條例》的制定背景、過程、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多家媒體參加新聞發布會并現場采訪報道。四川省人社廳及工傷保險處、省社保局、省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等相關處室、廳屬單位負責人出席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為更好適應職業人群對職業傷害保障的需要,特別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發事件時,工傷保險制度亟待拓展覆蓋范圍、理清政策邊界、提升統籌層次、下延服務職能,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范和保障。

為此,2016年,四川省政府將《條例》列入調研論證類立法計劃。通過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后,省政府于2019年將《條例》列入制定類立法計劃。2019年11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20年7月31日,《條例》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制定過程中,省人社廳積極配合省人大常委會多次征求相關部門和各市州的意見,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以及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基層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并向社會公眾公開廣泛征求意見。總的來看,《條例》的制定過程是一個科學慎重決策、充分征求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過程。

據介紹,《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著眼推動四川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并結合四川實際進行制度創新,從擴大參保范圍、保障農民工權益、提供便捷服務、增強待遇保障、強化法律責任等多角度進一步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條例》共6章49條,主要內容包括保障了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提高了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滿足了人民群眾就地就近辦事需求、明確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特殊情形、增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增強了工傷職工的待遇保障力度、強化了工傷認定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保障了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崗位工傷風險相對較高,由于流動性大、勞動關系不穩定,難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此,《條例》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寫入地方性法規。并明確了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是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將納入誠信檔案。為工程建設項目“先參保、后開工”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切實解決農民工“參保難”和“待遇保障難”的問題。
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條例》第四十五條將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擴大到不具備勞動關系的超齡從業人員和實習生、規培生等準職業人群。從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單位、實習單位、培訓基地、學校以及這些從業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
提高了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為四川即將實行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提供了法律基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將合理均衡各地區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水平,減輕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增強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力度。
滿足了人民群眾就地就近辦事需求。《條例》第十二條將工傷認定部分管轄權限下放到了縣級,明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參保地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在省本級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明確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特殊情形。《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四種情形。既給職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該傳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傷保障,又規范了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以及在工間就餐、休息、如廁時受到事故傷害等情形,能否認定工傷的統一尺度。
增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為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條例》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工傷職工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增強了工傷職工的待遇保障力度。《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規定,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待遇補差責任。
強化了工傷認定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近親屬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的誠實信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加了,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