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楊曉露
隨著防疫政策的優化調整,曾經熱銷的“網紅”產品新冠保險賠付難的問題層出不窮。2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官方微信發布《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新冠”保險套路繁多被點名。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在摸排中發現,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新冠險”賠付難的情況,大多獲得賠付的消費者也都是通過起訴或者多次協商獲得的。
2022年12月28日,北京市和平里醫院放射科醫生正在進行CT 診斷掃描工作。牛宏超攝
河北石家莊的王茉(化名)在疫情期間購買了“安疫保”,該保險承諾只要是確診為法定傳染病,就可以獲得5萬元賠付。2022年下半年,王茉因確診新冠住進了方艙醫院。康復后,王茉找到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雖然起初答應理賠,之后便一直沒有消息。截至發稿前,王茉仍然沒有收到理賠。
遼寧大連的張春(化名)也連續購買了2年“新冠險”,但是2022年2月該保險突然下架,無法續保,自己新冠感染后由于原來的保險過期,無法得到賠付。
《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一些保險公司為吸引消費者投保,宣稱核酸陽性即可賠付,消費者實際感染后又設置苛刻條件,如要求提供CT檢測報告和醫生確診通知書等才能理賠,甚至為拒賠還玩起“文字游戲”。以“新冠病毒感染”而非“新冠肺炎”為由不予賠付。有些保險公司通過下架相關保險產品、保險理賠員失聯、客服電話不通等方式故意逃避賠付責任。
購買了“新冠險”又沒有收到合理賠付,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呢?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林表示,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保險公司協商和解,要求退賠;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或向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根據與保險公司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合理維權。
趙曉林指出,保險公司的行為涉嫌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前述行為違反了《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將可能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發現,目前仍有保險公司在出售“新冠險”,保障多為新冠重癥或危重癥。趙曉林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前要了解保險公司的資質,建議選擇大型的保險公司;還要詳細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查看全部保險條款,對表述不清楚或認為不合理條款,要求保險公司作出相應解釋,并向相關專業人員獲得相應的專業意見;還要保存好保險產品購買前、購買時的相關溝通記錄、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