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親乙于2021年4月25日通過網絡
在S保險公司為甲投保了一份醫療保險
該保險的被保險人為甲
合同于次日生效
保險期間為一年
投保當日
該公司在對乙進行核保調查中
乙明確告知甲曾患呼吸類疾病
但該公司通過了甲的健康評估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22年1月6日至2月7日
甲因慢性扁桃體炎等病入住A醫院住院治療
共花費醫療費50000元
甲個人支付醫療費40000元
2月25日
乙向S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月9日
S保險公司對乙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
決定理賠不予賠付并解除該保險合同
不退回保費

(圖片來源于網絡)
3月22日
甲以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為由訴至召陵區法院
請求依法確認被告S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
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支付保險賠償金
S保險公司辯稱
保險條款中約定因下列一個或多個情形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3)被保險人在首次或非連續投保時所患既往癥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本案原告在投保前已經檢查發現雙側頸部淋巴結腫大,且長期治療未間斷,本次診斷為同一疾病,屬于既住癥責任免除情形。

召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保險合同前,被告S保險公司對投保人乙進行核保及健康評估時,投保人乙對被保人甲存在扁桃體/腺樣體切除術、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鼻炎/咽喉炎/扁桃體炎/感冒)進行了如實告知并通過了被告的健康評估,這足以說明被告S保險公司對被保人甲的健康條件已經認可。
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是通過網絡運作,合同的文本是由被告S保險公司提供,原告及投保人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曾患病情況進行了告知,且通過被告健康評估,足以說明被告S保險公司認可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條件,參照法律對合同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雙方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故原告甲主張確認被告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于法有據,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保險合同,支付理賠金。
原標題:《【以案說法】有既往癥,保險公司就可以不予賠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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