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3.將第三條修改為:“在本省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自建自用、非經營性的房地產投資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4.將第四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5.將第五條中的“房地產開發”修改為“房地產開發經營”。
6.將第六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鼓勵推廣建設綠色住宅、健康住宅,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
7.將第三章、第四章合并為:“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8.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中長期住房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9.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就下列事項,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條件意見,建設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開發期限、建設周期和銷售方式;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完成時限、產權歸屬、移交方式等內容;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造方式、產業政策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安排等;
“(四)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相關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條件意見前,應當就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標準等內容征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的意見。
“民政、教育、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就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條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土地使用權受讓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條件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規劃設計方案聯合審查、竣工聯合驗收等措施,監督建設條件落實?!?
10.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鼓勵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在新建商品住宅項目中自持一定面積住房用于租賃;支持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1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教育、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應當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對不符合建設條件,屬于建設單位原因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規劃設計方案予以調整。”
12.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開發企業和設計、施工單位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提高開發項目的建設質量。”
1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以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行向買受人收?。唤涷炇蘸细窈螅平唤o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更新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1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實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聯合報裝制度。
“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企業應當為開發企業提供聯合報裝服務,對配套基礎設施的技術要求、建設標準、質量管控、移交事項等予以明確?!?
15.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滿足買受人正常使用需求。
“開發項目及其配套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竣工后,開發企業必須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開發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開發企業不得交付。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開發企業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建設條件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6.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發企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之間的質量責任關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商品房買受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督促開發企業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17.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動態監管?!?
18.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依法辦理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必須??钣糜陂_發項目建設,并按照規定接受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19.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或者通過廣告等方式推銷商品房時,必須出示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或者標明預售許可證號、現售備案證號?!?
2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買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21.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向開發企業收費的,開發企業有權拒絕,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對收費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2.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24.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