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保險業務材料的失實記載是業內高發問題,與“百萬罰單”結合的化學反應則進一步引發了業內關注。一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北分”)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被罰超百萬的消息甚囂塵上。10月26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多家險企均因上述違規行為“吃下”罰單。業內人士表示,這類被監管屢禁不止的現象背后,可能還存在利用保險形式鉆法律法規“漏洞”、進行利益轉移、乃至偷稅漏稅等深層次問題。
北京銀保監局發布的罰單顯示,人保財險北分大興支公司和昌平支公公司及海淀營業部分別被罰50萬元、50萬元、40萬元,對應責任人吳衛、曹陽、宋悅則分別被罰10萬元、10萬元、7萬元,主要違法違規事由均為“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合計罰金為167萬元。關于處罰事由具體情況及經過,北京商報記者對人保財險北分進行了采訪,截至發稿未得到回應。
實際上,“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這一違規行為在業內并不罕見。據北京商報記者梳理,年內有相關罰單近20張。以8月初,某壽險公司被連開三張罰單為例,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銷售人員信息、校園險業務保費繳納信息以及學生險業務承保信息的問題,被罰35萬元,兩主要責任人分別被罰3萬元和5萬元。
“保險公司,特別是從事具體業務的分支機構,一方面為了采取不合規的手段爭搶業務,一方面想逃避監管,于是往往在業務事項上做虛假記錄。”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介紹稱,根據《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機構“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一般主要是指保險機構的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或者保險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專項報告或資料不真實。
同時,北京商報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發現,根據第一百七十一條,有“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三種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緣何監管對保險業務記錄的真實性如此看重?對此,李文中解釋稱,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進行有效監管調控是以各項報告、資料的真實性為基礎的,如果這些報告、資料不真實就會導致監管調控政策發生偏差,甚至出現重大失誤,隱藏重大風險。
“預計相當長的時期內,監管部門會持續這種監管風格。”李文中認為,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大了對保險機構未真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處罰力度。這是“嚴監管”的體現,也是規范保險市場秩序,防范風險,樹立保險行業形象的需要。
而關于如何對這類現象進行整改,李文中建議,對于監管部門而言,首先,需要繼續堅持這種監管高壓不放松,以規范市場行為,為我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樹立良好形象;其次,也需要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對相關監管政策進行優化完善,減少對市場的不必要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自動調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
而對于保險公司,李文中則表示,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與管理是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基礎:“因此,保險公司內部要加強治理與管理,特別是對于合規性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制定考核指標時不能過份強調業務量,也需要注重業務質量和經營行為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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