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龍縣人民法院依法調處了一起追償權糾紛,被告肖某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4000余元。
基本案情
案外人劉某的轎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23 年 6月,被告肖某駕駛的摩托車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使劉某的車輛受損。此案經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肖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劉某的轎車產生修理費5000余元,但因被告肖某未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后劉某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代為求償申請書,保險公司給付劉某修理費5000余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肖某作為事故的主要責任方,致使劉某的車輛受損,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現原告已經在保險限額內先行墊付,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墊付款4000余元。(文中均為化名)
原標題:《【以案說法】保險公司代位賠償后,有權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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