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7日電 (孫慶陽)近日,新冠保險理賠難引熱議。15日,有微博網友爆料稱購買了中國人壽新冠保險,但“陽性”后理賠卻遭拒,拒賠理由是“奧密克戎不是新冠”。此消息一度登上熱搜第一。另有媒體報道,某消費者王女士稱自己購買了眾安保險的一款新冠保險,在感染新冠后申請理賠,卻遭遇了類似拒賠,拒賠理由是“沒有感染到肺部”。
新冠疫情相關產品多已下架
隨著防疫政策調整,不少保險公司已下架了多款與新冠疫情相關的產品,這一系列行為引發了消費者不滿。
據不完全統計,12月以來,下架的與新冠肺炎賠付相關的保險產品包括,美團保險平臺的“新冠抗疫保”、華泰新冠疫情保障險和華泰抗疫保、水滴保平臺的“水滴新冠防疫險”、京東健康上的“新冠防疫健康保”、支付寶上的“眾安愛無憂”“眾安疫情隔離津貼險(升級版)以及華農保險的抗疫綜合險等。
資深保險精算師程之表示,雖說這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且符合相關規定。但下架產品為公司帶來“不負責任”“逃避”之嫌。未來,如何避免在產品設計上出現反復,是值得企業思考的,而不能全拋給變化的大環境。“參照以往,特殊時期會出臺很多特殊保險產品,在保險大數法則的支持下,更要重視風險背后的可保性,運用科學的保險設計策略,要以為消費者提供有效保障為最終目標?!?
上述人士進一步表示,保險公司經營的基礎是盈利,任何一種保險新品的出臺,其出險比例都是經過精密測算的,不可能讓被保風險系統性出險,否則保險公司的財務就會出大問題。新冠肺炎的情況比較特殊,其近乎連續突發性的特點,極容易為最初的產品帶來系統性風險,保險公司出于風險可控必然會下掉產品。另外,因為缺乏數據支持,目前無法評估是否出現大面積理賠而帶來的風險性的大小,所以,這塊產品本身的設計缺陷還不得而知。
如何判斷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隨著新冠確診病例增加,更多關于“保險公司不賠付新冠險”的案例涌現。黑貓投訴平臺上查閱發現,以“新冠保險”為關鍵字搜索,得到超700條相關投訴信息,其中絕大部分都是“確診陽性后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
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何為“明確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要求達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談及誤導保險責任等問題,保險產品設計專家沙金華則認為,應該依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是在宣傳中存在虛假,還是責任履行中存在問題。前者構成詐騙,后者應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額外損失。
此外,沙金華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理性看待合同收益與風險,權衡其中權利與義務,仔細審查每一份需簽署的文件。(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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