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擬出新規再趨嚴:無牌照禁止提供咨詢服務!監管劃出39個“禁區”!
來源:保媒聯盟
經過9個多月的再調整,互聯網保險擬出新規二次公開征求意見,9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了新版意見稿。與上次相比,整體行文發生很大變化,且對持牌經營加大監管,無牌照機構禁止提供資詢服務,也不得設計投保方案。監管在整個規定中,設置了39個禁區。
近年來,互聯網發崛起催生了很多新業態。尤其今年新冠疫情暴發,讓社會看到了互聯網的優勢和趨勢,互聯網保險也表現強勁的發展勢頭。
不過,由于互聯網保險的迅速速度,以及在發展中暴露出來問題與風險隱患,遠比監管政策更新更快,因此,互聯網保險新規還在經歷漫長的修訂。2019年12月13日,互聯網保險擬出新規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國務院關于出臺支持新生態新模式發展的指導意見,也促動了互聯網保險生態化發展的加速推進,這也包括了互聯網保險新規擬出新規加速調整。
2020年9月28日,第二版互聯網保險擬出新規征求意見稿出爐。與第一版相比,除了條款數量做了調整和精減少外,在表述上、在規范上也做較大的調整。由此前的106條調整外83條,總體方向并未變化,支持和鼓勵互聯網保險規范化發展,加強風險把控,進一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過從經營主體來說卻影響較大。
例如,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非持牌機構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試算保費、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這對于互聯網企業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需要持有牌照才可從些與銷售相關聯的活動。
不過,非持牌機構也并非一概而論。
新版征求意見稿在經營機構中增加了進一步的詳細說明,例如,對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的概念描述中,就增加了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這在第一版征求意見稿差別較大。
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
此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
○ 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 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 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 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鼓勵創新
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 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
● 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
● 支持保險機構提升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營網絡平臺提供消費者在線評價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
● 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基于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
● 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設置過渡期
為保證現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連續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過渡安排。
保險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新版征求意見一旦通過施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39個“禁區”
◆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 保險機構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
◆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保險產品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進行噱頭炒作、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 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不得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與其他非保險產品和服務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
◆ 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不得誤導性解讀監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宣傳。
◆ 通過問卷、問詢等方式有效提示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示消費者告知不準確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不得誘導消費者隱瞞真實健康狀況等實際情況。
◆ 在銷售流程的各個環節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保障消費者實現真實的購買意愿,不得采取默認勾選、限制取消自動扣費功能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
◆ 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可以續保的保險產品或提供相關保險經紀服務的,應保障客戶的續保權益,為其提供線上的續保或終止續保的途徑,未經客戶同意不得自動續保。
◆ 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
② 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
③ 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
④ 代辦投保手續;
⑤ 代收保費。
◆ 對于完全無法在線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相關互聯網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合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的,應建立委托合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進行有效的監測監督。
◆ 保險公司應保障客戶退保權益,不得隱藏相關業務的辦理入口,不得阻礙或限制客戶退保。
◆保險公司應保障客戶退保權益,不得隱藏相關業務的辦理入口,不得阻礙或限制客戶退保。
◆ 保險機構在互聯網保險銷售或經紀活動中,不得向未在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支付或變相支付傭金及勞動報酬。
◆ 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或保險機構向提供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等服務的合作機構支付相關費用,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種類和標準,由總公司統一結算或授權省級分支機構通過銀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賬支付,不得以現金形式進行結算。保險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保險機構督促提供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等服務的合作機構建立有效的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客戶信息保護責任,保障客戶信息安全,明確約定合作機構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能夠驗證客戶真實身份的相關信息。
◆ 保險機構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應征得客戶同意,獲得客戶授權。未經客戶同意或授權,保險機構及合作機構不得將客戶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險服務之外的用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互聯網保險公司不得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其他保險機構線下銷售保險產品。
◆ 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
◆ 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險種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險種范圍和區域限制,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
◆ 保險中介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在使用簡稱時應清晰標識所屬行業細分類別,不得使用“XX保險”或“XX保險平臺”等容易混淆行業類別的字樣或宣傳用語。為保險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的合作機構參照執行。
◆ 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主要服務于在實體經營網點開戶的客戶,原則上不得在未開設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業務。
◆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銷售從業人員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 互聯網企業可根據保險公司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委托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 保險機構不得在自營網絡平臺銷售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