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濱州一男子謊稱買保險,騙女業務員發生關系……)
來源/12309中國監察網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一則濱州市陽信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本案由陽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害人王某某相識,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張某某推銷保險,被告人張某某稱與其發生性關系后即購買保險,被害人王某某同意。同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系,后被告人張某某以有人欲購買二人發生性關系的視頻為要挾,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支付10000元贖回該視頻,并約定在陽信縣火車站交易,被害人王某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陽信縣火車站準備交易時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等書證;
2、辨認筆錄;
3、證人沈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信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