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中的“大病”并不是指具體某個病種,而是指因病發生了高額醫療費用的情形。我市城鎮居民參保人員在一個參保年度內(1至12月)進行住院或門診特殊疾病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個人自付費用累計達到一定額度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只要參加我市城鎮居民醫保并按規定繳費的參保人員(新農合參合人員按新農合大病保險政策享受待遇),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險待遇。我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限額為15萬元,大病保險待遇的起付線為1.5萬元。
按照新政策規定,普通參保人員起付線為1.5萬元,分段及報銷比例為:6萬元及以下的費用報銷從50%上調為60%,6萬元以上的費用報銷從60%上調至70%。特殊參保人員起付線為6000元,分段及報銷比例為:6萬元及以下的費用報銷從60%上調至70%,6萬元以上的費用報銷從70%上調至80%。
特殊參保人員包括:特困人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家庭經濟困難的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參保人員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無須個人繳費,無須個人申請報銷。參保人員只需持本人社(醫)保卡到醫保定點醫院就醫,即可享受大病報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