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內部圍標串標方式實現中標,存在內部交易和利益輸送問題,破壞了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影響了招投標活動的公正性,應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
目前,大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內部串通投標等情況,基本的運作模式為:開標前,由發標集團內定的中標單位(該集團下屬企業)向集團外部投標單位轉入部分資金,由外部投標單位以保證金的形式支付給發標集團。待投標結束后,外部投標單位再將這部分保證金原渠道返還。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此類關聯企業,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串通外部企業,代付招投標保證金,達到內部企業中標目的,使招投標程序流于形式,已構成違規行為。同時,上市企業工程項目由控股集團公司下屬企業通過違規程序加以承攬,存在利益輸送問題,關聯交易披露亦不充分,違反《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據了解,集團內部工程項目招投標流于形式的問題,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遍存在,應引起高度關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