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招(1997)381號
各市建委、省各有關廳、局、總公司: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招投標工作水平和辦事效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了《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強化我省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投標辦”)的管理,促進機構內部建設,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據《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用于全省各級招投標辦的考核、 評比工作。
第三條 招投標辦的考核由省建委統一計劃安排, 實行分級管理。省建委負責對省轄市招投標辦的考核,各省轄市建委負責對所屬縣(市)招投標辦的考核。
第四條 招投標辦的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 民主公開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統一要求,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第五條 招投標辦的考核采取自查總結、 檢查考核相結合,以定性為主、定量為輔的方法進行,具體考核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明確要求,統一組織進行。
第六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人員是否按要求配備、分工是否明確;報表統計、微機管理、文件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是否按規定有專人負責;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辦公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法規建設:地方性法規、文件的制定和配套情況,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內部管理: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是否嚴格、內部管理制定是否完善,招投標管理是否認真、嚴肅,能否堅持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是否積極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否勇于開拓;工作的規范化程度、文件檔案管理、報表統計工作是否有序、及時、準確。
(四)招標投標管理質量:招標投標是否依法實施管理,是否認真執行上級文件規定,各類招投標文件審查、管理情況,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反映如何;
(五)主要招標投標指標:報建和招投標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協商議標的比例;
(六)其它:招投標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學習及持證上崗的情況,對招投標管理的拓展與沿伸及建筑有形市場建設情況等;
第七條 考核的一般程序;
(一)組織動員。公布考核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
(二)各級招投標辦按考核的要求進行自查并提交總結報告;
(三)上級招投標辦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現場抽檢,召開座談會聽取社會反映,并組織進行民意檢驗;
(四)根據報告及抽檢、民意檢驗情況,上級招投標辦寫出考核意見和初定考核等級;
(五)將初定的考核等級向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征求意見;
(六)根據意見反饋情況,綜合確定考核等級,省轄市招投標辦考核等級由省建委核定,縣(市)招投標辦考核等級由省轄市建委核定,并上報省建委備案。
第八條 考核分優秀、 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其中優秀的等級不得超過考核單位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考核的結果將全省公布, 對優秀的進行表彰、對較差的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自頒發之日(97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