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7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近兩年職務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初,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就柳埠鎮亓城峪河項目工程進行公開招標,被告人徐某某為了能順利承攬該工程,向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某位負責任人的司機被告人劉某某請托幫助協調中標。
劉某某接受徐某某的請托,聯系負責濟南市南部山區亓城峪河道治理項目招標的工作人員林某某(另行處理),幫忙協調徐某某的公司能夠中標。
林某某考慮到劉某某系南部山區管委會某負責人的司機身份,允諾幫忙協調。
2016年12月21日,在評標結果尚未對外公示前,林某某將徐某某能夠中標的信息提前告訴了劉某某,劉某某轉告了徐某某后,收受了徐某某八十萬元好處。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徐某某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本案中,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工程是國家投資的項目,是治理水系保障民生的重大舉措。其中,南部山區柳埠鎮的亓城峪河項目是該試點工程的一部分,關系著試點工程的順利開展。南山區管委會對柳埠鎮的亓城峪河項目高度重視,為體現公平公正實施招標,并派員參加委托招標代理、發布招標文件、進行工程招標,參與招投標的全程。行賄人徐某某,作為濟南某園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經理,為了謀取競爭優勢,順利承接工程,通過行賄手段收買劉某某,劉某某利用濟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某負責人的司機身份,通過其他公務人員的職務便利為徐某某謀取獲得不正當利益,賄金高達八十萬,該行為在南部山區的工程領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社會影響極壞,致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人民群眾的質疑。
歷城區檢察院從服務經濟發展大局出發,為了凈化招投標環境,兩手準備,重拳打擊,不僅對受賄人劉某某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行賄人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訴,行賄和受賄的均進行有力精準指控,歷城法院最終作出有罪判決,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起到了預防犯罪的作用,凈化了轄區的招投標環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時報記者:殷玉國
編輯:盧婷
【來源: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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