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公管局獲悉,《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已正式印發,明確合肥市工程總承包項目適用范圍、招標條件及不適宜采用的情形,進一步強化工程總承包項目交易管理,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導則》明確,合肥市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采用裝配式或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的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對于一些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招標,可能在招標投標、履約過程中存在隱患和風險的情形,建議招標人謹慎采用,如建設內容涉及較大數量地下工程的項目(綜合管廊項目除外)。《導則》還提出,工程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前期條件不明確、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考慮到目前建筑市場上具有工程總承包業績的單位較少,為鼓勵競爭,促進工程總承包行業發展,《導則》規定,在招標時不宜將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資格條件。同時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中至少應明確: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文件)等基礎資料,招標的內容和范圍,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等等。
《導則》還對評標辦法、合同和計價模式進行要求,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優先采用綜合評分法,采用總價合同。除發生本《導則》規定的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或相關文件規定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標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值得一提的是,招標人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設計文件,參考工程造價指標、概算定額等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但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武文靜 記者 王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