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專注于土地征收,房地拆遷的專業律所,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有這樣的一類案件,有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以后,沒有補償,政府給予被強拆的人答復,就是違章建筑不予賠償。違章建筑是由政府說了算嗎?來看看法律是如何定義違章建筑的呢?
什么是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的,或是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又或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違章建筑一定拆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所以違章建筑不一定拆除。
違章建筑征收給予補償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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