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遠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履行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
案例簡介:
2022年,B女士通過保險公司為自己及家人購買了重疾險,2024年接到保險公司通知稱其購買的保險合同已被解除,需要其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客戶對此不理解撥打保險公司電話。
案件經過:
經保險公司核實,B女士在2022年通過保險公司購買保單時,面對銷售人員的健康問詢B女士認為自己的結節已經有很多年,一直沒有什么變化,身體上也沒有感覺任何不適,故對這一病史做了隱瞞未如實告知。后保險公司在進行保后核查時發現B女士有這一病史對其做了合同告知失效的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如實告知義務】中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風險提示: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遠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履行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切勿因一時的僥幸影響您的保單效力,在享受保單保障前履行好自身的義務,從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