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揚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市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工程交易投標保證金保單保函應用指引》,針對當前工程招投標領域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單應用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引導招標人在積極應用各類保函保單的同時,妥善化解投標擔保風險,切實維護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市場交易秩序。
為降低工程招投標制度性成本,揚州市自2021年起全面推廣應用銀行、保險、擔保機構保函保單等形式替代投標保證金,并專門搭建金融服務平臺,提供電子保單、保函服務。目前,僅金融平臺已服務企業2.9萬次,擔保金額40.2億元。隨著保函、保單使用量的不斷攀升,加之市場準入門檻較低,開展投標擔保業務的金融、擔保機構數量也隨之增多。由于當前國家對于投標擔保類保函保單缺乏專業性的行業標準和管理規范,實際應用過程經常出現條款不合理、要素不齊全、賠付限制多等問題,如,部分保函要求投標人須在司法裁判后且自身資產不足以賠付的情形下,方履行賠償責任,其投標擔保效用明顯喪失,對招標人索賠造成嚴重影響,招標人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新發布的《工程交易投標保證金保單保函應用指引》結合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示范文本,為招標人防范投標擔保風險提供了可操作的合理化建議,引導招標人依法保護自身權益;同時,積極鼓勵招標人結合項目特點免收投標保證金,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交易負擔。
引導招標人作出實質性要求
《指引》建議招標人(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保函、保單必須見索即付,即開立人應在收到招標人索賠書面通知后,無條件向招標人支付索賠金額。引導招標人對保單、保函內容是否滿足“見索即付”條件作出合理、具體、可驗證的實質性規定。
引導招標人辨明不合理條款
《指引》列舉了當前發現的部分保函保單中常見的影響招標人索賠的不合理條款。如,保函保單出具人將仲裁、法院裁判、投標人先行賠付等作為其賠付的前提條件,要求招標人必須提供行政處罰、行政確認、投標人違法違規或違約的認定及其他證明材料等。《指引》就此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供了招標文件相關表述的參考示例。
引導招標人規范接收流程
《指引》建議招標人(代理機構)在收到投標單位提供的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單后,按招標文件要求對其內容進行仔細核驗,確認是否接受,并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評標委員會。引導招標人進一步規范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單的接收流程,有利于確保其索賠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引導招標人結合項目特點免收保證金
《指引》進一步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鼓勵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對招標人免收保證金的項目類型提出具體的引導性建議。鼓勵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具體情況和特點,對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監理、勘測、設計、檢測、全過程咨詢等服務類標段,以及貨物采購等其他類型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
鼓勵投標擔保形式多樣化是優化工程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助企減負的一項重要政策,只有當招標人、投標人雙方權益均得到有效維護時,相關政策才能行穩致遠。相信隨著《工程交易投標保證金保單保函應用指引》的發布和應用,全市非現金類投標擔保風險將得到有效遏制,工程招投標市場交易秩序將得到進一步規范。
下一步,揚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服務體系,不斷降本增效,努力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幸福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揚州市工程招投標領域高質量發展!(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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