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深建規〔2020〕XX號,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經市司法局審查,現正式發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深建規〔2015〕2號)同時廢止。
一、制定背景
招標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方式,招標投標活動關乎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備受關注。2015年3月25日施行的《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深建規〔2015〕2號)在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到2020年3月24日5年有效期屆滿,我局本已將其期限延長三年,后考慮到國家發改委對我市營商環境測評就“關于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訴機制”提出的改革舉措建議——“暢通異議及投訴渠道,聽取企業群眾對招標投標的意見與訴求”(需要指出的是,深建規〔2015〕2號是完全符合“關于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訴機制”的10項測評指標的),加之其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我市招標投標工作實踐,我局修訂形成了《處理辦法》,以進一步暢通異議及投訴渠道。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緊緊圍繞“進一步暢通異議及投訴渠道”這一主線,堅持問題導向、發展導向,以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根本,進一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市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處理辦法》共五章計48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確立異議和投訴處理電子平臺制度,高效解決異議和投訴事項
深建規〔2015〕2號文已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但僅在附則部分規定,并未強制確立,實踐中一直習慣以紙質件方式提出,未能充分適應當今電子數據的快速發展形勢以及投訴處理要求快速、高效的營商環境需要。為此,《處理辦法》將之調整到總則部分,強制確立電子平臺制度,要求對異議或者投訴的受理以及答復或者處理決定的告知和公開均在電子平臺上進行,異議和投訴處理的往來資料均在電子平臺永久保存;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憑數字證書直接登錄電子平臺提出異議或者投訴、跟蹤處理進程、獲悉處理結果。這樣,招標人處理異議、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效率顯著提高,同時減輕了異議人、投訴人的費用和時間支出,異議人、投訴人收到處理結果的時間也顯著縮短,滿足快速解決爭議的營商環境需要,符合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的要求,符合招標人和異議人、投訴人的利益,符合綠色環保理念。嗣后,投訴人通過行政監督部門業務辦理窗口遞交紙質件等方式提出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將按照《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國信發〔2017〕19號)第七條和《<廣東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告知投訴人應當通過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平臺提出,可由具體承辦的責任部門向信訪人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業務專用章的《受理告知書》,告知信訪人擬適用的法定途徑和依據、查詢或者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二)確立特定事項投訴的異議前置制度,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加強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鼓勵其加強溝通,及早友好地解決爭議,避免矛盾激化,既可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效率,又能大幅度減少投訴數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九部委2013年第23號令修訂)》雖然明確了異議與投訴之間的關系,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加之招標人處理招標投標異議的能力參差不齊,多數招標人在這方面欠缺經驗,要在3日內作出答復,讓異議提起人滿意,有必要為招標人提供一套完整而規范的異議處理規則。為此,《處理辦法》確立特定事項投訴的異議前置制度,即在總則部分規定就《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事項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應當先提出異議而未提出的,行政監督部門將不會受理其投訴。《處理辦法》第二章“異議的提出和處理”參照投訴提出和處理的若干做法專章規范了招標的異議提出和處理程序。
(三)落實限時實名書面投訴制度,規范投訴依法依規進行
《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實行限時實名書面投訴制度,目的是要督促投訴人及時行使權利,減少投訴的盲目性、任意性,便于行政監督部門與投訴人及時溝通了解情況,提高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效率。貫徹執行限時投訴的關鍵是招標投標行業從業人員能準確確定該時限的起算日,即如何準確判斷投訴人從哪個時間節點開始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此,《處理辦法》根據招標投標活動一般規律和相關法律理論,對兩類常見、容易引發投訴的事項,規定了關于投訴人“應當知道”的認定規則: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資格審查結果、網上開標情況、入圍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及中標結果,為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開標記錄等,為開標期間。這就增強了可操作性。
(四)強化當事人的配合調查義務,由拒不配合調查者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實施條例》雖然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處理投訴,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但并未對不予配合者規定一些制約措施,實際工作中行政監督部門的查處手段十分有限,被投訴人或者投訴人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情形比較普遍。為此,《處理辦法》首先采取投標人、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區別對待的處理方式,分別令其承擔舉證不力的相應后果:對于投標人,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對于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于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以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處理;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對于投訴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然后對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具體包括:(1)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2)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3)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4)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五)規范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力,保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監督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力,但何為“必要時”則未作規定。考慮到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可逆轉性特點,實踐中行政監督部門的一般做法是只要有投訴就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對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統計,投訴最終成立的情形一般占比較低,如一有投訴就責令暫停,顯然將影響多數招標項目的開展,對招標人不公。為此,《處理辦法》規定了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四種情形:(1)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2)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3)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4)行政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情形。實踐表明,在這些情形下絕大多數的責令暫停最終都是適當的。
(六)建立投訴處理決定書電子送達和公開制度,有效解決送達難題
目前,投訴處理決定書采用的是郵寄送達方式,效率低下。為提高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效率,《處理辦法》建立了投訴處理決定書電子送達制度。電子平臺制度確立后,投訴處理決定書將通過電子平臺直接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既高效又節省費用,符合投訴人、被投訴人希望盡快得到處理結果的訴求。為促進行政監督部門公平、公正處理投訴,《處理辦法》同時建立了投訴處理決定書公開制度,即投訴處理決定書將于五個工作日內在電子平臺和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站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投訴處理進程和結果的公開透明,有利于監督的進行,能夠有效防止行政監督部門權力的濫用,也是為了切實保障投訴人的權利。
(七)厘清投訴主體資格,提供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
關于投訴主體資格,《實施條例》僅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投訴。而利害關系人到底包括哪些人,是招標投標行業從業人員較難判斷的一個問題,原因在于相關解釋比較原則且使用的是一種基于法律職業人士的表述方式。判斷哪些人構成利害關系人,關鍵在于如何理解“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首先,招標人是招投標活動的主要當事人,應當認為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利益關系;其次,在招標項目的使用人和招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使用人可以認為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利益關系;再次,因可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或者服務而獲得相應利潤的潛在投標人、特定分包人或者供應商,應當認為其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利益關系;第四,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一般也認為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利益關系。為了便于判斷,《處理辦法》附則部分以名詞解釋的方式對利害關系人予以明確。
(八)規范異議投訴提出方式,實現提速增效
在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過程中,冒名投訴和虛假投訴時有發生,投訴書五花八門,有關投訴的一些關鍵信息殘缺不全,為行政監督部門高效處理投訴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增加了難度。基于此,《處理辦法》在明確異議不予受理的情形和投訴書應當包括的內容的同時,統一了相關的文書格式,包括異議書、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異議答復函、投訴書和投訴處理決定書等共5種文書示范文本,供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各參與主體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