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條例》起草說明中指出,各地區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系統固化。同時也有一些實踐證明有效的改革舉措,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無法進一步復制推廣。比如,一些企業在辦理相關審批時因為證明材料不全可以事先通過“容缺機制”獲得有關行政許可,在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完成后,再對缺失部分進行補全,目前,在這一塊,很多地方的行政主體部門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而不能進行“先行先試”。
據了解,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提到,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四個部門共同起草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而在6月25日,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抓緊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則。
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拿出《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對于條例的要旨,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一方面聚焦當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營商環境突出問題,研究提出制度性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明確各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標。
值得關注的是,調理中明確對營商環境進行界定,營商環境是指企業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退出市場等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
本網記者在走訪調研中了解到,一些企業反映,現在成立企業容易,而推出則非常困難。該《條例》的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分別對“辦理破產”“企業變更注銷”進行了明確。專家認為,從國外的情況看,企業的進入與退出應當同樣自由。目前國內制度設計上,企業推出機制的設置還有所欠缺,該條例的推出,意味著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確立,而在整個過程中,都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范疇之內。
在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方面,中央層面要求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行“互聯網+監管”,特別是對疫苗、藥品、危險化學品等實行全覆蓋監管、從嚴監管,這些舉措在《條例》之中均有體現。
另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介紹,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對標國際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長期困擾市場主體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過法治化手段予以解決。通過制定《條例》,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凈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服務,規范監管執法,加強法治保障,有利于切實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獲得感。
《條例》中還提到要進一步支持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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