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被告張某邀約原告陳某二人合伙到緬甸從事手機賭博行業。在被告張某多次吹噓緬甸賭博行業存在暴利的情況下,原告陳某同意與被告張某進行合伙,并向其支付“投資款”3000元。被告張某收到原告陳某3000元后,加上自己投入的10 000元,懷著一腔“熱血”,來到了緬甸從事手機賭博。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被告張某在緬甸從事的手機賭博“事業”并未收獲想象中的暴利,而是虧空了所有的“投資款”,無奈之下,被告張某只有終止了在緬甸的手機賭博“事業”。而此時,原告陳某還在國內做著發財夢。隨后,等原告陳某向被告張某要求分紅的時候才知道二人在緬甸的手機賭博“事業”已經虧損并終止。因心里落差太大,原告陳某遂向被告張某要求返還“投資款”3000元,被告張某考慮到二人之間的兄弟關系,不想傷了和氣,于是向原告陳某返還了2000元,剩余1000元因被告張某手頭資金短缺,二人協商等到被告張某手頭寬裕后再行返還。此后,原告陳某多次找到被告張某催要該1000元未果,二人還因該1000元債務發生口角進而發生抓扯,被公安機關拘留。無奈之下,原告陳某向彭水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其“投資款”1000元。彭水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1000元款項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產生的債務亦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該類債務均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