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中國水利”微信公眾號消息,為推進水利監督體制機制法治建設,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于日前修訂印發了《水利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規定》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定位,進一步健全行業監督工作體系,明確了綜合、專業、專項、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工作體制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作職責,對于強化行業監督管理,規范水利監督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水重要論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水利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聚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開展監督檢查,梳理規范了15類主要水利監督事項,為統籌發展和安全,防范化解水利行業風險隱患,依法依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提供法治保障。
《規定》強調建立水利監督長效機制,通過規范監督程序、創新監督方式、強化成果運用,切實發揮水利監督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水利監督“查、認、改、罰”工作流程,構建“四不兩直”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貫通協調的行業監督工作機制。強調運用遙感衛星、無人設備、在線監測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實行問題整改閉環管理,通過“回頭看”和再監督,推動整改落實,不斷提高科技監督、規范監督的能力水平。
《規定》牢固樹立服務基層的工作理念,嚴格落實中央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有關要求,強調水利監督工作的計劃管理和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復,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在總結已有監督管理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的權限責任,增加監督工作保障條文,為行業監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基礎。
《規定》遵循上位法有關規定,厘清了對單位和個人追責類型與行政處罰邊界,細化從重、從輕或免于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完善涉法、違紀線索移送等程序規定,進一步提高了水利監督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責任編輯: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