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石家莊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后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進入了更加規范化和法治化的軌道。
修訂后的《條例》共六章67條。修訂過程中,共修改51條,并在原條例基礎上增加了10條。修訂后的《條例》彰顯了公園城市建設理念,規范了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強調了永久性綠地保護,解決了綠地率和綠地養護管理問題,突出了園林部門在相關工程設計方案和工程驗收中的作用,填補了上位法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利用方面的空白,明確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
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5%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以下標準: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35%,舊城改造區不得低于30%;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5%,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公共文化設施等不得低于35%;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新建工業企業、商業中心、交通樞紐、物流及倉儲等不得低于20%;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65%,新建廣場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60%。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擅自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或被罰款
禁止擅自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確需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地下空間頂層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3米。城市綠地(不含附屬綠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開發地下空間;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地下空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30%。列入避難場所的城市綠地不得開發地下空間。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項目除外;公益性市政項目必要的通風設施可以設在城市綠地內,其設計風格應當與城市綠地整體景觀相協調;其他項目地上附屬設施不得占用城市綠地。
如果擅自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擅自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綠地原狀,并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最高罰款五百元
城市綠地內,如果有人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擅自設置廣告、擺攤設點,野餐燒烤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城市綠地內擅自搭建建(構)筑物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擅自采挖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采挖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損毀園林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在城市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